学院章程

学院章程


第一章 总  则

 

第一条  本会的名称为:“中国舞蹈艺术联合会”;英文缩写名称为:“CDA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范围内国际体育舞舞非营利性的专业组织,在香港正式注册.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和交流,为会员提供学习、考级和比赛的机会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联合会会健康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会员及各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教师及裁判考级及考牌;青少年考级考牌;

(二)协助各国、全国各地组织好比赛;

(三)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舞蹈技术咨询;

(四)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和会员的委托,协助调查相关事宜;

(五)组织大型的教学及演出等活动;

(六)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公益事业和投资事项;

(七)承办国内外相应协会委托的有关业务,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;

(八)承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  会员和会费

 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经协会批准同意;

(四)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规定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;

(三)交纳会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凭证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凭证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会费后,会员资格终止。

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。

第十五条 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会费标准按本会执行的会费标准,在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, 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调整”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八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每届2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(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四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业务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会员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六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七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 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会议行使其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会议行使第十九条(三)、(六)、(七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前,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,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(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德操守好、专业水准强、有代表性予以推荐、遴选、任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(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(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分管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会长(秘书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和上款各个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应当由会长(秘书长)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 
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收取会费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八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协会同意,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、共同提出终止协议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动协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附 则

 

第五十五条  本章程经中国舞蹈学院2014年7月通过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舞蹈学院中国总部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七条 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。